1、 内容
——几内亚与外国之间资金的流通与兑换的管理规定。
——几内亚的“居民”与“非居民“的资格及其应尽的义务,代理人的职责,进出口规章制度及旅行者须履行的手续等。
——进出口商的义务和中央银行的控制职能。
2、 定义
关于外汇管理中“居民的定义
被视为“居民”者:
——在几内亚有常居住宅并从事其主要活动的几内亚籍自然人;
——在国外就任的几内亚籍公职人员(逗留时间不计);
——在几内亚居住时间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(在几内亚的外交官、国际组织或其它类似的组织的职员除外);
——在一年之内选择了居民身份的避难者或无国籍者;
——在几内亚开办各种实体的外国或几内亚法人。
非居民的定义
被视为非居民者
——在国外拥有常居住宅或虽住几内亚但时间不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;
——外国外交官、国际组织或其它类似的职员(逗留时间不计)
——在几内亚任公职不满一年的几内亚籍自然人;
——在一年之内没有选择居民身份的无国籍者或避难者;
——在外国开办各种实体的外籍或几内亚籍法人。
代理人
指业经中央银行批准,专门从事几内亚与外国之间的货币兑换、结算与有价证券转移业务的银行,金融机构和兑换商。
3、 几内亚外汇管理的原则
几内亚货币目前只是一种有限可兑换货币。本条例规定了被禁之列和多项管制措施。
——代理人垄断几内亚和外国之间的汇兑、资金流通以及各种性质的结算业务;
——任何居民向非居民的直接支付(如用外国银行支票支付)都在禁止之列;
——若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,则可打破上述垄断;
——禁止以支付手段与外汇兑换的方式在国外积攒财产。
外国居民或几内亚非居民的各种资金转移及结算均须经事先批准。
所有几内亚居民债权的凭证均须存入代理人处。